CN

新闻动态

更专业的行业资讯交流

回到首页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 检察长办案 | 一体解决知识产权刑事追究和民事追责

检察长办案 | 一体解决知识产权刑事追究和民事追责

2023-09-06

“我们的权利人一直在跟犯罪嫌疑人谈赔偿,但是犯罪嫌疑人担心赔了钱交不上罚金,法院要判他们坐牢,现在都谈不下去了,检察官,能不能帮我们想想办法?”


曹律师是我承办的一起假冒双立人注册商标案件的代理律师,这是在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时,她向我反映的情况。为了核实,我向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陈某某的辩护律师询问此事,得到了相同的回答。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生产假冒双立人厨具,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康某某,非法经营数额40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康某某伙同何某某经营网店对外销售假冒双立人厨具,销售金额700余万元。


现场查扣的假冒双立人厨具


本案中各个犯罪团伙的假冒产品经营时间长,通过经营网店对外销售数额非常大,法定刑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此,胡某某、康某某等人为了争取缓刑,预留财产缴纳罚金,拒绝赔偿权利人民事损失,以至于权利人维权出现困难。


制售假行为无论如何严厉打击,权利人一天拿不到赔偿,知识产权保护就一天不能真正落到实处。检察机关该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化解权利人的维权困境,这一问题急迫地摆在我面前。


01|调研困境根源

利用南京铁检院集中管辖南京市知识产权案件的优势,我组织“4+”办案团队对全市7家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开展调研,初步厘清了权利人维权难困境产生的根源。


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对知产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诉求的处理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等刑事案件处理结束,权利人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主张赔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人还可能面临刑事案卷调证难、被告人赔偿积极性不高、判决执行难等多种现实困境;对权利人而言一个案件经历刑事、民事两种司法程序,还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等多个审级,维权周期、成本成倍增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物质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案件无法计算物质损失,法院不予受理。


调研中还发现,各基层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理重财产刑轻自由刑,轻缓刑趋势较为明显,常常将能否及时缴纳刑事罚金作为考量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也就出现了被告人预留财产用于交罚金而不是交赔偿的奇怪现象,这进一步加剧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


02|推动个案探索


根据对调研结果的进行分析,经过“4+”办案团队的多次案件讨论,我们确定了与基层法院协调沟通,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体化解决本案困境的解决方案。


法院的同志一开始也有顾虑,认为理论上有不同的声音,还欠缺司法实践。我多次带队与法院进行沟通协商,就本案的维权困境和刑事民事一体化解决路径的优势进行了说明,回应了法院提出的几点顾虑。经过协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同意由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权利人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处理。


庭前会议


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在庭前会议上,我向不认罪的被告人康某某充分阐释了民事赔偿谅解在刑事量刑中的重要作用,主导权利人和被告人对民事赔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最终,六名被告人同意赔偿权利人共计损失人民币70万元,并由法院制作调解协议书予以确认。在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基础上,我根据权利人的谅解从宽调整量刑建议,促成了被告人康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权利人真诚悔罪道歉。


庭审现场


2023年6月29日,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225万元,并退出所有违法所得。


03|形成常态机制


在权利人与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后,我与曹律师当面交流,她对我们的积极主动作为表示感谢:“我们以前在其他地方维权,类似的案件现在民事官司还打到二审,到现在还没结束,比起这个案件,我们在南京是真真切切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尊重。”


后来,我与“4+”办案团队的同志研究讨论,我们要把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发挥出来,以这个案件为突破口,把这起案件中的经验做法在全市推广开来。我们继续与南京市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积极沟通,在“4+”办案团队同志们的不懈努力下,目前正在建立南京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一体解决刑事追究和民事追责常态化机制,使权利人获得赔偿、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钝化社会矛盾、修复经济关系,取得被告人、权利人双方均感谢司法机关的良好效果。这一做法得到了南京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肯定支持。


     文字:吴文昊

     图片:汪   松;部分来源于公安机关

     编辑:陈   静

     校对:王冬蕾

     转自:南京铁检在线